离婚后拒付抚养费?法院:强制执行
韦某某与莫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四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子一女。韦某某于2015年2月到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韦某某与被告莫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小萍,儿子小福、小昌跟随被告生活,原告韦某某自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合计1200元(按每人每月400元计),至2027年4月止。本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韦某某按照上述协议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5月止,后不再履行。2020年6月至今,韦某某未支付的抚养费已达22000元,莫某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韦某某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督促韦某某及时履行,并对韦某某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名下账户进行了查询和冻结。同时,执行法官反复对被执行人韦某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规劝其主动履行,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孩子的成长。经执行法官释法说理后,韦某某仍不为所动,拒不配合法院工作。2025年8月12日早晨8点,执行法官立即带队赶赴韦某某住处,将被执行人韦某某拘传到法院。到法院后,执行法官耐心规劝韦某某履行还款义务,苦口婆心组织双方和解,告知韦某某可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韦某某态度逐渐发生转变,最终设法凑齐了16000元交至法院账户,并向法院提交了后期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亦同意韦某某提出的履行方案,本案得以顺利办结,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对子女的爱,不应因为父母离婚而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下一步,临桂法院将继续加大涉未成年人案件执行力度,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全力捍卫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