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三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深圳律师3个月前 (09-09)以案说法77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 申请强制执行 支持磋商

【要旨】

针对重大涉企环境污染问题线索,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可以通过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生效后,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确保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到位。

【基本案情】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某产业园内部分企业长期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周边群众反映强烈。其中,江西某A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违法建设国家明令淘汰的燃煤反射炉,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厂区内雨水沟镉浓度和铅浓度超标严重。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科技公司)长期超经营许可范围非法处置磷化渣等危险废物,厂区雨污混排、跑冒滴漏问题严重,危险废物仓库清洗废水、脱泥废水、循环冷却水等溢流进入雨水管网外排,雨水排口超标严重,水中镉、铅、锌浓度超标严重,周边土壤铅含量超过风险管制值。江西某B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雨水排口存在镉污染,且该公司长期对外排放含有铅、砷、汞、铬、锌等重金属的废气。

【磋商】

2021年7月7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检察院)将该问题线索交由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安市检察院)办理。吉安市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已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江西省检察院经研判后认为行政机关虽已作出行政处罚,仍需追究污染企业环境污染民事责任,遂指导吉安市检察院于同年8月26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吉安市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与永丰县检察院组成专案组,重点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生态修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1年12月1日,经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作出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永丰县某产业园周边受损沟渠长度共计约2.41公里、受损河道长度约6.1公里,受损农用地面积共计约1458亩,受损林地表层土壤面积4705.8亩,责任企业分别为某A公司、某环保科技公司和某B公司。三家企业应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861.77万元。

经多次磋商,案涉企业对赔偿责任划分争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吉安市检察院对案涉企业充分释法说理,并建议进一步通过司法鉴定量化责任。鉴定机构根据案涉企业生产年限、违法次数及大气重金属排放许可总量,补充建议明确赔偿责任份额,得到案涉企业的认可。2022年8月18日,在检察机关的参与和推动下,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与案涉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同时酌情考虑案涉企业的实际经营困难情况,商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于2023年5月底前分期支付完毕。2022年8月25日,吉安市检察院指导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和三家企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9月2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协议有效。吉安市检察院于2023年1月12日决定终结案件。

【修复和赔偿情况】

2023年5月底,某环保科技公司、某B公司均已按协议将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支付到位,但在分期支付期限到期后,某A公司仅支付419.18万元,剩余1280万元未支付。经吉安市检察院建议,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于同年8月22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推动案涉企业全部缴纳3861.77万元赔偿费用及滞纳金256万元。当地聘请专家编制受污染耕地治理方案,投入1500余万元采取生物治理技术等吸附土壤重金属方式修复受污染耕地。经修复,案涉耕地镉含量下降62.4%,铅含量下降37.12%。投入630.5万元用于受损林地替代修复。投入52.98万元修整恩江河河岸带生态护坡6.1公里。案涉企业在完成厂区内雨污管网设施改造的基础上,投入1900余万元用于改造厂区外雨污管网设施。

为提升办案成效,2024年5月当地政府建成包括公益诉讼法治宣传广场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江西省检察院结合本案成功办理经验,联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合力助推生态环境保护。

【典型意义】

针对部分企业长期违法排污行为,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联动履职,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形成合力,推动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修复整改。这是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推污染防治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要求发展的务实举措。为更好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履职,支持赔偿权利人及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在磋商程序推进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合作、密切联动,督促案涉企业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并保障生态损害修复工作有效执行。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wlsvip.cn/?id=112

分享给朋友: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三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的相关文章

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单方事故死亡,酒局组织者、同饮人需担责吗?

基本案情2023年7月4日中午11时许,须某与被告陆某、蒋某、陈某及他人一起于常熟市某饭店吃饭,席间须某与多人均有饮酒。酒足饭饱后,须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离开饭店。直至下午13时39分许,须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失去控制与道路北侧的绿化树相撞。事故造成须某受伤,其经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常熟市第一人民...

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责,9%的赔偿金谁来承担?

行车安全是每位驾驶者的共同心愿,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期《法官说法》将探讨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当机动车一方被认定无责时,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李某驾驶电动车横穿道路时,与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系李某单...

周某萍挪用资金案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

廖某茂合同诈骗案 ——依法惩治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茂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廖某茂为增加某科技公司市值进而为高价转让作准备,安排公司财务、仓储等人员通过私刻交易相对方印章、伪造采购、销售单据及流水等方式虚增公司经营业绩。2016年12月,被害单位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被告人许某某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禹州市浅井镇马沟村采用设置电猫的方式,捕猎野兔1只,疑似獾1只。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獾死体为果子狸,疑似野兔死体为蒙古兔;果子狸、蒙古兔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裁判结果禹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狩猎法...

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善用失信惩戒宽限期,让“强制腾房”变“续租多赢”

【基本案情】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令龙岩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厂房占有使用费,腾空厂房并返还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月,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