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深圳律师3个月前 (09-09)以案说法50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固体废物污染 土壤污染 支持磋商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发现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条件的,可以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相关程序后,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协助调查取证、发表支持磋商意见、督促赔偿协议执行、参与修复评估等方式,全流程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销售部部长庞某某联系崔某某处置磷石膏,崔某某指使任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将磷石膏转运、倾倒至安徽省无为市多镇。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倾倒物磷石膏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在山区、园区等露天场所,造成了土壤污染和植被破坏。

【磋商】

2024年6月9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无为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崔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时,将相关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该院于同年6月20日对崔某某、某科技公司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同时移送该线索至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无为分局(以下简称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向无为市检察院函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

无为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明晰源头企业法律责任,结合在案刑事证据,向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移送运输总量、倾倒点分布与已发现固废倾倒点规模不符等问题线索,协助其查明倾倒固体废物共计14700余吨。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13处污染地点进行鉴定评估,认定固体废物倾倒点位的土壤等被污染,产生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等共计912.6万元。应急处置过程中,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已督促某科技公司缴纳5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部分应急处置费用及事务性费用288.6万元。

2024年9月,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在无为市组织召开预磋商会议,邀请无为市检察院参加并提供法律支持。磋商会议上,检察机关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等规定,认定某科技公司作为产废单位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未尽必要核实义务,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某科技公司同意进行进一步磋商。

2024年10月11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无为市检察院应邀参与,并发表支持意见。会上,无为市检察院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法律适用、修复目标等意见表示支持,促成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因崔某某无赔偿能力,赔偿协议明确约定由某科技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912.6万元。因已达成赔偿协议,无为市检察院于2024年10月22日终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修复和赔偿情况】

2024年10月,某科技公司按照赔偿协议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912.6万元。无为市检察院对崔某某依法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的从宽量刑建议,被无为市人民法院采纳。

同年10月29日,无为市检察院组建生态修复评估组,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通过现场踏勘、查阅项目材料等方式验收整改成效。评估组专家一致认为,固废污染已清除,受损土壤已达到可自然恢复条件。

2024年12月,无为市检察院、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和无为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无为市工业固废处置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线索移送、调查侦查配合等长效机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及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有力保障。

【典型意义】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威胁?,损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参加磋商会议、提出支持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发挥职能优势,组织开展调查核实、鉴定评估和赔偿磋商等工作。双方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确保信息共享,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有效衔接,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wlsvip.cn/?id=113

分享给朋友: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的相关文章

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丁某君诈骗案——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入库编号 2024-03-1-222-010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盗窃罪 非法占有 处分财物基本案情2014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丁某君在上海市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徐汇区等地,多次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专门搭识未成年...

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受声音权益保护的认定

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受声音权益保护的认定

殷某桢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受声音权益保护的认定入库编号2025-07-2-474-001关键词 民事 人格权 声音保护 声音权益 AI生成声音 可识别性 利益衡量基本案情原告殷某桢系配音演员,2023年5月,殷某桢发现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

“挂床住院”不诚信,产生费用应自担——喻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日,李某驾驶小型越野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坐在车上的喻某发生碰撞,造成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喻某受伤后先后四次住院治疗,共住院801天。事故发生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喻某因与李某、某保...

廖某茂合同诈骗案 ——依法惩治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茂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廖某茂为增加某科技公司市值进而为高价转让作准备,安排公司财务、仓储等人员通过私刻交易相对方印章、伪造采购、销售单据及流水等方式虚增公司经营业绩。2016年12月,被害单位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福建武平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共同生活并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被判多分遗产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继承人能否以共同生活且承担较多扶养义务为由,主张多分遗产呢?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法院判决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可以多分遗产。1973年,兰某与钟某的婚生子小兰出生。两人离婚后,兰某与王某同居生活,共同抚养小兰。2015年,兰某与王某...

被告人许某某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禹州市浅井镇马沟村采用设置电猫的方式,捕猎野兔1只,疑似獾1只。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獾死体为果子狸,疑似野兔死体为蒙古兔;果子狸、蒙古兔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裁判结果禹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狩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