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范等七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依法全链条打击危害野生鸟类资源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陈某范驾车多次到内蒙古、宁夏等地收购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并运输至其在安徽省租用的养殖场,孵化、喂养后出售给河北、辽宁等地的养殖场获利。犯罪嫌疑人陈某伊帮助陈某范运输部分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犯罪嫌疑人李某、马某、马某平、陈某林、杨某义分别在宁夏、内蒙古等地的湿地内,通过网捕、掏窝等方式猎捕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陈某范。涉案野生鸟类幼鸟1100余只,蛋卵3900余枚。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蓑羽鹤、大天鹅及“三有动物”苍鹭、灰雁等。
【裁判结果】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陈某伊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马某、马某平、陈某林、杨某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某范明知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猎捕的是“三有动物”,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判处陈某范等七人八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并处罚金的,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全链条打击危害野生鸟类犯罪的典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鸟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鸟类,应当依法提供人工繁育许可证、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禁止借人工繁育之名收购、孵化、驯化、出售非法猎捕来源的鸟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不仅会破坏野生鸟类自然繁殖规律,减少种群数量,也会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安全。在该案中,公安机关大力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坚决摧毁“掏窝”“偷蛋”等破坏鸟类资源的犯罪网络,斩断伸向黄河“几字弯”候鸟天堂的黑手,努力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范等七人进行惩处,不仅惩治前端的非法猎捕环节,也惩治后续的运输、销售环节,实现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全链条打击,用司法力量守护野生鸟类、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国家生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