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叶某、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初至2015年上半年间,被告人叶某先后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虎皮一张、豹皮三张,后售卖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转手售卖。以上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叶某、陈某均从中获利。经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动物制品中5张为食肉目/猫科/豹属/虎皮,4张为食肉目/猫科/豹属/豹皮。虎和豹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裁判结果
禹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叶某、陈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判决:被告人黄某、叶某、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交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刑法重点惩治的对象。作为猎捕、杀害行为的延伸,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必须予以严惩才能有效遏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