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零容忍 重拳严惩护安宁——检察机关依法追诉余某某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1993年至2003年间,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龚某某(已故)、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长期流窜于贵州、重庆、云南等地,以租住房屋、熟悉当地环境、假扮邻居、诱骗玩耍等方式,将多名儿童带至河北邯郸进行买卖。
2022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以余某某拐卖儿童9名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进一步查实余某某拐卖另2名儿童的犯罪事实,依法追加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余某某拐卖儿童11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死刑。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同案犯王某某在云南落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经对接贵州、云南两地公安机关,发现余某某还存在其他遗漏犯罪事实,遂建议发回重审,并指派承办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共同赴云南开展工作,最终查明余某某在云南大理、丽江及贵州安顺另有拐卖6名儿童的犯罪事实。
2024年8月2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认定余某某共计拐卖儿童17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余某某死刑。余某某再次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9日开庭审理,采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余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儿童基本人权,破坏社会伦理,冲击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此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深挖余罪,全面查清余某某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依法追加起诉。不仅体现司法公正与严谨,更是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法律对余某某判处最严厉的刑罚,表明了司法机关严惩拐卖儿童违法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有力维护,也符合公众最朴素的情感期待;既是对受害者个体正义的伸张,也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捍卫。本案的办理,有利于让广大公众对法律树立敬畏之心,让“天下无拐”早日实现。